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通知

沁能源发〔2023〕62号

各煤层气、电力和新能源企业:

现将《沁水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沁水县能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沁水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长效机制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通过建立完善能源行业打非治违常态化机制,有力、有序推进打非治违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打非工作由县能源局负责,治违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县能源局负责查处本级监管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案件,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在执法权限内依法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案件查处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非法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审查的;
  4、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证照的;
  5、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七条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4、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6、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的;
  11、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八条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职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以及对发现的上述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5、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和如实记录的;
  6、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逐级排查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县能源局实行月检查制度,每月检查所辖企业不得低于辖区企业总数的10%。
   第十条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执法监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或因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县能源局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县政府和市能源局。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需要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依法报请县政府。

    第十一条 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部门非法违法行为。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县能源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非治违联席会议(会商研判)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督办制度。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需要依法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事项,县能源局明确督办人、督办时限,实行一案一档、跟踪督办,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限制。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渠道,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制度。县能源局按月向县政府和市能源局报告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企业,县能源局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打非治违不力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