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转发《晋城市能源局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1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转发《晋城市能源局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能源局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被监察单位要认真对照节能监察工作内容进行自查,并准备好相关资料,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能源局应急节能股。

二、县能源局将按照市局通知要求开展县级节能监察,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违规案件。对未按照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的单位,县能源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按要求报送节能监察相关材料。根据《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沁水县能源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