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能源局
关于印发《全县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
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煤层气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按照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整治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煤层气行业实际情况,县局制定了《全县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整治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沁水县能源局
2025年2月13日
全县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整治年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危化企业因特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着力解决“体检式”精查发现的典型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扭转“重作业、轻审批”的顽疾,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整治年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不为过,五个必须”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十抓安全”总体要求,突出煤层气企业特殊作业关键环节,建立从作业审批人、车间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全链条追责体系,进一步提升煤层气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特殊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系统化、作业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方式与目标
(一)近期目标:通过宣传发动,组织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全覆盖开展特殊作业专题培训,分阶段、压茬式开展特殊作业整治年行动,全面推行特殊作业电子票证与人员定位系统(包含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严查重处违规开展特殊作业,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二)长期目标:指导、规范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审批和作业过程管理,有效提升特殊作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全县煤层气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特殊作业各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加强,确保全县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范围
全县煤层气企业。
四、重点整治内容
据统计,全省有8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从事特殊作业有关。各企业要聚焦特殊作业存在的典型问题与薄弱环节,从人员安全意识是否显著提升、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等方面入手,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企业是否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结合实际并汲取相关事故教训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是否将加强特殊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履职清单,企业在开展特殊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办理相关票证,特殊作业前风险辨识是否全面规范,作业过程中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监护人员是否具有监护的业务水平,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情况。全面推行应用特殊作业电子票证,全县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全部应用特殊作业电子票证系统,实现票证申请、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记录和集中管理,是否每日按时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上传当日特殊作业开展情况,对因天气、生产计划等导致的特殊作业变更是否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确保特殊作业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其他煤层气企业要逐步建成投用特殊作业电子票证系统。在开展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特殊作业时,是否全程佩戴气体检测仪器。
(五)监测监控设备配备情况。各企业是否配备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在涉及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是否配备具有连续检测氧气含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功能的设备设施;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企业是否配备能够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防爆型摄录设备,实现对作业现场全过程、无盲区、不间断监控。
五、工作步骤
特殊作业整治年行动从即日起至11月底结束,按照动员部署、警示教育、自查自纠、整治提升及巩固深化等步骤分阶段开展整治。
(一)动员部署及警示教育阶段(2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警示教育全年常态化开展)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具体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各企业要对本企业曾发生过的事故和全国同行业典型事故进行收集汇总并开展警示教育,全年每季度首月要组织全体员工集中观看特殊作业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特殊作业安全宣传海报,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全员警示教育,营造“安全生产人人讲,特殊作业个个会”的良好氛围。县局将组织各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全年常态化开展)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实施方案,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特殊作业整治年重点整治内容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内容清单)等标准规范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资质、技术装备配备、作业过程管理等进行全面自查,建立本企业特殊作业自查自改问题清单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问题隐患进行梳理分类,逐一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留存备查。
(三)督导检查及整治提升阶段(3月至10月底)
各企业要将特殊作业整治作为全年重点工作,同步部署开展本辖区“特殊作业整治年”活动。整治期间,县局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其他专项活动,对各企业开展抽查检查,通过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内容清单》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自查发现正在整改且列入隐患排查台账的问题隐患,不予处罚;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县局将把特殊作业纳入每次入企检查的必查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阅监控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重点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票证办理情况、系统运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特殊作业高频高发的问题环节、屡查屡犯的各类企业的直接作业人员、票证审批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直至相关分管及主要负责人全链条从严从重一律进行查处,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巩固深化阶段(11月底前)
各企业要注重对好经验、好方法的收集整理,特别要注重收集在日常作业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方法,结合实际进行宣传推广,通过推广应用一批好经验、好方法,全面快速提升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认真汲取2025年元月我省几起因特殊作业隐患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实施“特殊作业整治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充分动员、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要强化警示教育,利用各种时机宣传相关知识、播放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特殊作业安全的良好氛围。要把对特殊作业的检查考核放在突出位置,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过程管理,严防整治走形式、走过场;要注重示范引领,济弱扶倾,县局将于6月底前选树1家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模范企业作为典型,并组织各企业实地观摩学习。
(二)压实各方责任。一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整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要将加强特殊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履职清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发生特殊作业事故的一次记12分,特殊作业不办理票证或者未制定特殊作业工作方案的一次记6分,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次记3分,累计扣完12分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处理;二要压实承包方责任,凡无资质或超范围承揽业务,一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责令其退出本地市场。凡作业现场管理失控,未按照安全制度规程实施特殊作业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三)确保整治成效。各企业要以此次整治为契机,加大全员警示教育力度,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在组织集中观看市应急局制作的专题警示教育片的基础上,注重搜集整理紧贴企业实际的特殊作业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在企业显著位置滚动播放;在企业内部全面推行特殊作业奖惩机制:对及时发现并排除涉及特殊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制止涉及特殊作业“三违行为”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重奖、对在特殊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严厉惩戒,同时每月向县局报送奖惩工作落实情况。在企业日常奖惩的基础上,县局将升级完善常态化举报奖励机制,提升奖励标准,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四)严格督导检查。县局将强化对各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将“特殊作业整治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隐患全部按期完成整改。同时根据隐患类别实施分类处置,涉及《内容清单》中的隐患问题,要严格按照《内容清单》的“处罚依据”予以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相关部门。对督导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隐患,涉及行政处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罚,并在每月组织召开的安全工作月例会中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特殊作业事故的,严格实行“四个一律”,即一律全链条追责、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实施主要负责人计分处理、一律进行通报和约谈。
(五)强化工作调度。县局对“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年”各项工作进行日常调度,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调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频次),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企业要同步加强工作日常调度,推动工作扎实开展,按期报送相关资料。2月20日前向县局报送实施方案,每月月底前报送《特殊作业整治年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特殊作业整治年典型案例模板》(附件4)和当月工作小结;每季度末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与《特殊作业整治年隐患排查奖惩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3),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1.特殊作业整治年重点整治内容清单
2.特殊作业整治年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特殊作业整治年隐患排查奖惩落实情况统计表
4.特殊作业整治年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特殊作业整治年重点整治内容清单
序号 |
项目 |
整治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隐患类别 |
处理措施 |
1. |
一、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方面 |
企业是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中是否包含规定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频次和合格标准、考核、持证等内容,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内容:承包商安全管理是否包含对承包商资格的预审、选择、评价和续用等相关内容。 |
查阅资料 了解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41号)第1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18条、《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 13.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重大隐患 |
不得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2. |
企业和相关人员是否有效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安全承诺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作业安全管理(七)、《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重点内容(二)第3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3. |
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通过特殊作业电子票证系统办理、审批特殊作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山西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4〕59号)第12条。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县局通报 | ||
4. |
二、相关人员培训、管理方面 |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承包商等第三方单位)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有无使用假证或证件未按期复审等问题。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 2)第4.9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5. |
企业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岗位人员进行GB30871的学习培训;相关培训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
查阅资料 了解询问 现场考试 |
《山西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4〕59号)第1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6. |
监护人是否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的人员持证上岗,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固定动火区是否有相关审批及年度风险辨识资料。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第5.5.1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7. |
企业是否对近五年山西省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事故警示教育;是否开展“反三违”、事故类比排查。 |
查阅资料 了解询问 |
《山西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晋应急发〔2024〕355号)安全风险隐患专项行动排查表第10条。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县局通报 | ||
8. |
三、作业票证审批、填写方面 |
特殊作业之前是否办理了相应的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审批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作业安全管理(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不得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9. |
特殊作业是否是在作业现场进行审批,审批时是否组织作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到现场审批或现场审批走过场等现象。 |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10. |
作业票中风险辨识与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一致、作业人员与实际人员是否一致、作业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一致,作业票是否存在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等问题。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票有效期限时,是否重新办理作业票;工艺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是否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并重新办理作业票。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4.16、4.17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1. |
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是否办理关联作业票,关联作业票是否齐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特殊情况需要升级管理时作业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升级办理等。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第5.1.1条、第5.2.15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12. |
企业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特殊作业应升级管理,同时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同一危险区域内不超过6人。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是否进行升级管理;遇特殊时段(如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如重大活动)、恶劣天气(如五级风以上)等特殊情况时特殊作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作业,或进行升级管理。 |
查阅制度 检查票证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1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23〕2号)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第三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13. |
作业前,是否结合现场实际配备相应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消防器材、照明器具、通信工具等应急救援器材,以及空气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4. |
作业前,是否按照GB30 871要求对相应作业环境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正确等问题。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6.5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5. |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科学、全面辨识,认真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票证上的安全措施分专业进行逐条签字确认。是否按GB30871相关规定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对现场作业环境可能的风险及具体的措施(含应急)进行详细交底。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4.4、4.6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16. |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尤其是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7. |
作业中,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5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8. |
作业中,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技术状况良好、正确佩戴使用。 |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19. |
作业中,监护人是否存在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等问题;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是否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或经审批同意有专人替代监护)。 |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20. |
作业中,受限空间出入口是否保持畅通,停止作业期间是否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6.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21. |
作业中,特级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是否按规定实施连续检测气体浓度,是否使用防爆型摄录设备实时采集作业影像。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1、5.3.1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22. |
作业中,盲板抽堵作业是否一块盲板抽(堵)对应一张作业票,是否有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进行隔断的问题。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7.11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23. |
作业后,是否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是否及时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是否及时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并进行验收确认等。 |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4、8.2.9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24. |
四、特殊作业其他有关方面 |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8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25. |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是否进行应急处置,作业过程中发现不安全设备、设施时是否立即停止使用,发现作业人员有不安全行为时是否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是否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26. |
交叉作业是否由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是否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中是否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7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
27. |
特级动火作业是否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了解询问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4.2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重大隐患 |
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市县通报、约谈 考核记分 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 | |
2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将每日特殊作业、承包商作业等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是否存在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一般隐患 |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县局通报 |
附件2
特殊作业整治年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县(市区) |
检查时间 |
成立检查组数量 |
检查情况 |
执法情况 | ||||||||
检查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责令限期整改企业 |
行政 |
停产 |
暂扣吊销证照 |
关闭 | |||||
排查 |
整改 |
排查 |
整改 | |||||||||
(个) |
(个)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万元) |
(家) |
(个) |
(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3
特殊作业整治年隐患排查奖惩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县(市、区) |
发放奖励的企业数量 |
受到奖励的发现、解决问题隐患数量 |
奖励人(次)及金额 |
实施惩戒的企业数量 |
受到惩戒的问题隐患数量 |
惩戒人(次)及 罚款考核情况 |
填表说明:此表仅统计企业对内部员工涉及特殊作业相关问题隐患实施的奖惩情况。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4
特殊作业整治年典型案例模板
案例名称:
【关键词】*****
【要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名称
行政相对人:企业名称
事由:
查处经过:
【查处依据及结果】
查处依据: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案件查处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