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能源局

沁水县能源局机构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 2019-06-12 发布机构: 县能源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能源地方管理办法,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或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全县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全县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牵头组织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负责能源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的监察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煤层气行业的安全监管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负责能源领域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负责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电力业务许可的初审工作。  
(七)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八)组织推进能源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九)组织推进能源对内对外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一)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