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7 发布机构: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清、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山西省乡村振兴局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本文所指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引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围水利等方面。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

二、责任分工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牵头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工作,将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纳入管理范围,完成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后续监管、指导和服务等。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摸清各年度扶贫资金的投入底数,积极配合县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做好扶贫资产摸底、登记、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乡镇、村做好扶贫资产确权工作,全程参与和监管扶贫项目的确权、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及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负责资产登记入账、确权、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及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做好登记,确权,规范收益分配,强化后续管护等工作。

三、资产确权

第九条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每年度实施完成的经营性资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验收后,要对扶持资金投入主体形成的物化资产及时进行确权工作。

第十三条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四、资产登记

第十四条  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域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管。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后,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后续运营管理和维护。各级行业部门、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权属单位要明确管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转、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县、乡(镇)、村要分别明晰本区域范围内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公益性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县财政局要联合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六月底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六、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和县乡村振兴局;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第二十九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要全程参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村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沁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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