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处 (科)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19〕18 号)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 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 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 号) 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抽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抽查细则适用于我局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与公示
《抽查事项清单》由我局业务主管股(室)或监察执法机构结合监管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制定。对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没有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由有关业务主管股(室)会同监察执法机构做好行政检查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 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随机抽查事项可 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 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 次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上限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
《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 调整、抽查事项发生变化或政府职能转变等情况,可根据工作 实际,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业务主管股(室)或监察执法 机构负责细化完善《抽查事项清单》涉及事项的检查内容、检 查方法和专业要求,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加强对抽查工作 的具体指导。业务主管股(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的,应报劳动保障监察股、监察执法机构,定期梳理更新《抽查工作指引》相关规范。
(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或业务工 作特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事项内容,以 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内容包括:任务名称、任务编号、检查时 间描述、检查主体描述、涉及的客体或行为、符合描述的主体 量、计划抽查比例、计划检查数量、抽查事项、检查实施单位、 检查方式等。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应综合“接诉即办”、转办交 办、股(室)函告、媒体曝光、舆情动态、大数据监测等因素, 组织风险预警研判,确定计划内容。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 个业务领域且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由牵头业务主 管股(室)或监察执法机构提出计划需求,共同组织实施抽查 检查。除重点检查事项外,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 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业务主管股(室)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发起的随机 抽查需要变化的,或因风险预警等情形需要临时安排抽查工作 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向监察执法机构 说明情况,公示后作出调整。
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应按照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与相关政 府部门沟通协调,周密制定计划,共同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平台完成。
监察执法机构会同业务主管股(室)负责全省《年度抽查 工作计划》的汇总、上报及公示等工作,每年3月底前组织实 施。
(三)抽查工作平台的维护
监察执法机构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动态更新、统筹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维护,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应入尽入”,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股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维护管理。
(四)抽查任务的发起与安排
各业务主管股(室)或监察执法机构均可通过主管领导审 批的方式,发起抽查任务。
发起抽查任务前,发起股(室)可会同监察执法机构做好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维护,并制定详细的 《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方案》,明确抽查范围、任务目标、抽 查内容、抽查方式、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根据任务方 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人员进行匹配。
在抽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作用,运用 预警平台开展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举报投诉数量大、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有被行 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在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本人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 象,或者本人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五)抽查任务的规范与实施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 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
在现场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 示执法证件。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 据、检查内容等。要对检查事项逐项核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单, 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 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 证。应于检查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
书面检查前,应告知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需提 交数据或材料的具体内容、填报说明、报送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对提交的数据或材料,要按照抽查事项逐项核查,并如实填写 检查记录。对于无法实施书面检查的,应进行工作记录,并通 过其他方式实施检查。
对实施网络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的,要严格按照工作 指引要求和公示要求实施。
(六)检查结果的公示与运用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应予当场纠 正的要依法纠正,涉嫌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将案件线 索移交监察执法机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转,涉嫌 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 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取得联系、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 严重等。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 公示。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检查股(室)提出异议申请。
要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积极将检查结果、行政处理、行 政处罚等信息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抽查 中涉及的检查单等相关文书,应参照档案归集相关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