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1-1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芽(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9月26日购进的豆芽(黄豆芽),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批次的豆芽(黄豆芽)于2021年9月26日在沁水县龙港镇程兴豆腐坊购进的,购进数量1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枣、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购进的枣、香蕉,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枣中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香蕉中吡虫啉,以上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柳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批次的枣是该公司2021年9月25日在晋城市城区杜抗水果店购进的,购进数量34.4斤,香蕉是2021年9月25日在晋城市城区张新宇水果店购进的,购进数量110斤;上述两种水果都有对方的资质且当日购进当日销售完,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沁水县杨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杨河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9月22日购进的生黑芝麻,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杨河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的生黑芝麻是沁水县杨河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在沁水县小孔粮油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沁水县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好又多购物广场2021年9月24日购进的香蕉,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好又多购物广场进行调查,该批次的香蕉是委托代理人陈帅于2021年9月24日在晋城市城区梁建伟水果店购进的,购进了10件,每件11公斤,共计1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沁水县端氏镇绿源蔬菜粮油门市部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端氏镇绿源蔬菜粮油门市部2021年10月13日购进的姜,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端氏镇绿源蔬菜粮油门市部进行调查,该批次的姜是端氏镇绿源蔬菜粮油门市部于2021年10月13日在晋城市城区绿盛农贸苏洪蔬菜摊购进的,购进了一筐27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沁水县端氏镇果缘店经营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端氏镇果缘店2021年10月13日购进的橙子,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端氏镇果缘店进行调查,该批次的橙子是沁水县端氏镇果缘店(郭晋峰)于2021年10月13日在晋城市城区松涛水果蔬菜店购进的,购进了一筐33.2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沁水县嘉峰镇四季水果店(刘振远)经营的青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嘉峰镇四季水果店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青橘,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嘉峰镇四季水果店(刘振远)进行调查,该批次的青橘是嘉峰镇四季水果店(刘振远)于2021年10月11日从晋城市城区松涛水果蔬菜店购进的,购进了99.8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的香蕉,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进行调查,该批次的香蕉从晋城市城区忠新鲜果汇共购进5箱(20斤/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经营的黄豆芽(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购进的黄豆芽(长),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水县嘉峰镇现平蔬菜店(孙现平)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9月19日、20日、21日、22日,当事人分四次从晋城市城区鲁书领豆芽店共购进35斤黄豆芽(长),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及验收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