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沁水县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 2022-03-0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沁水县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

近日,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部署要求,继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沁水县市场监管加大对精品饰品店、珠宝店、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处置打击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检查经营户13余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丁雷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