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
权益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
偿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
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