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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8-28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中心职能

(一)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编委批准设立,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县司法局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以及拟订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组织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五)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六)按时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三)接待受援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值班律师纪律

(一)基本要求:

1.告知来访人自己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2.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回答问题要依法有据,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要同来访人预约再次来访时间,待慎重研究后再做答复,不得妄下结论和迎合来访人的主观猜测做毫无根据的判断;

3、对群体案件应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来访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来访人进行非访的行为。

(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借口收取来访人的任何财物;

2.利用值班的便利,为自己招揽案件或向来访人推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刁难、歧视来访人,推诿、无故拖延办理来访事项;

4.丢失、隐匿和毁损来访人的材料及泄露来访人的个

人隐私;

5.其他有违职业道德纪律的行为。

四、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值班律师是指已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受援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解答来访人的咨询;

2.应符合条件来访人的要求代写法律文书;

3.根据案情的需要认真收集与案情有关的材料;

4.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协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法律援助审批表》并将以上表格交由值班室内勤处理;

5.对不符合法律援助处理范围的案件,引导来访人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6.实行咨询首问责任制,对自己接待的来访人的再次咨询有继续提供咨询的义务;

7.对群体事件及难以处理的案件应及时通过值班室内勤上报法律援助中心。

五、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服务中心的文件归档、文件收发及图书和公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按时收集、汇总中心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材料、考勤、学习和月工作情况;

(三)草拟中心有关工作简报、信息;

(四)负责中心有关年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外勤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和法律咨询解答,处理来信、复函、代拟法律文书;

(二)负责收集典型案例、有关工作经验材料,并整理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三)负责法律援助联动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负责办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初审和登记报批工作。

七、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重点以法援中心内务工作为主;

(二)草拟中心一般性材料、简报,督促工作人员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具体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协调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活动;

(四)负责年、季、月报表和年检注册工作;

(五)主任外出期间主持中心工作。

八、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中心全面工作,组织落实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局安排的重要工作;

(二)草拟中心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主要材料,组织协调对外宣传、业务拓展和交流活动;

(三)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纪律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探索有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全面提高中心法律援助办案效率、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及时、合理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并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六)完成局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案件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案件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初审和登记报批工作;

(二)负责中心文书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不同保存期限对存档卷宗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三)中心经审查准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或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进行登记。由承办人员按一案一卷原则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案件终结后十日内,应将档案卷宗交案件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和保管;

(四)案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文件资料及案件卷宗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统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十、受案指派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一)统一审查。中心对当事人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条件统一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经济困难情况,填写审批表报中心主任统一审批,法援中心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二)统一受理。履行审批手续,对符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统一指派。指派方式实行当事人自愿选择和中心推荐相结合,统一向本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承办案件机构下发指派通知书。告之指派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承办人员与受援人办理受托手续,并将指派情况告知中心。

(四)统一监督。对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办结后,需向中心提交案卷材料进行规范化检查,对承办不规范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