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高平市某面粉厂业务员郭某(被申请人)在向沁水县柿庄镇某调味店(申请人焦某夫妻经营)供应粮油期间拖欠申请人粮油款共计45737元整。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郭某向申请人支付了25737元整,仍拖欠申请人2万元整。
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焦某焦急地跑向司法所,说郭某从3月20日开始便拒绝接听她本人电话,目前人已失联,拖欠自己的2万元钱也毫无音讯。柿庄司法所了解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了高平市某乡政府电话希望能通过村里郭某的家属、朋友找到郭某,但是了解到的情况是,除郭某年迈的母亲在村外,并没有其他家属,郭某本人也很少与村里人联系。于是司法所又与高平市某面粉厂负责人取得联系,面粉厂负责人表示,公司也在着急找郭某本人,并且已经报案。
从3月28日开始,柿庄司法所不间断地给郭某本人打电话,终于在3月30日当天联系到郭某本人,并明确告知他如果不及时偿还欠款,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迫于压力,在司法所的调解下,焦某与郭某签订了分期偿还协议,2024年6月20日,郭某按期履行了协议,向焦某偿还了2万元欠款。
2024年7月8日,焦某向柿庄司法所赠送锦旗一面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