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水务局

沁水县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自建、租住自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7-08 发布机构: 县水务局

沁水县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自建、租住自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国各地自建房火灾、坍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自建、租住自建房发生任何火灾、坍塌安全事故,根据《沁水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沁政办发[2022]21号)和《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订出台或修订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抓落实工作机制的通知》(沁自建房整治办[2023]3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生产,结合消防安全、地质安全、防洪安全相关要求,将涉及人员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自建、租住自建房作为重点管理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为水利工程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相关规定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审核项目承建单位租用自建房或自建临建房事宜。

(二)租用自建房或自建临建房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严禁屋顶、围护结构、房屋间隔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2、严禁租住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用于租住的自建房间采用隔断方式改变原有格局设置群租房,或设置住人夹层。

3、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充电、停放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严禁租用或自建的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均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5、严禁用于租住或自建的住房内设置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内设置居住场地。

6、租用或自建临时房屋,严禁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电气线路私搭乱接、违规敷设;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违规使用有引起火灾隐患和煤气中毒、液化气中毒的取暖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7、严禁租用或自建房屋供人员疏散的场院、天井设置雨棚、遮阳棚完全封闭,起火后无法自然,排烟排气。

8、严禁租用或自建房屋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其它重大火灾风险隐患。

9、严禁在高徒边坡、滑坡体、地势低凹、山洪要塞、河流岸边,自建或租用自建房屋居住施工人员。

10、严禁自建、租住其他一切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房屋。

四、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自建、租住自建房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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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