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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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13 发布机构: 县水务局


沁水县水务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各水电站、县域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为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沁水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请各相关股室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沁水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相关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事故的;

(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工程项目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致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的;

(六)在调查事故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七)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八)在灾害面前,未采购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

(十)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者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一)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二)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十四)局系统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者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重复发生的;

(十五)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六)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十七)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十八)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九)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六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标准严格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