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水务局
关于印发《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各水电站、县域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为推动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我局制定了《沁水县水务局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水县水务局
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沁水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沁水县水务局及全县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活动,包括生产活动、设备设施、原料产品、安全防护、正常和异常活动、人为因素、违反规程、规章等。
第三条 着力构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第五条 科学评定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要依据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风险空间分布图绘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
第六条 分级管控风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各管控责任单位要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的特点,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目的。要强化对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管控,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职责范围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动态管控风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要建立专项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要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要保障监测管控投入,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第八条 强化风险公告警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定期组织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工程或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在工程部位、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要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县水务局要督促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程序,明确要求和方法,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各项工作。
第十条分级分类监管。水利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监管。县水务局指导本辖区内的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水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政策措施。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强化风险信息管理。县水务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及监督工作,强化对本辖区信息上报工作的督导,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本辖区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至水利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