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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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8 发布机构: 县水务局

沁水县水务局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各水电站、县域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为强化风险源头控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沁水县水务局《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请各相关股室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沁水县水务局

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制度


为强化风险源头控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沁水县水务局《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法人要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导则》(SL/T795-2020)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三)项目法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的需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配置必要安全生产设施,保障水利建设项目参建人员的劳动安全。

(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前,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中关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要求,认真编写《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厘清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设计单位在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阶段科学计算,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列支渠道。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有关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参建单位书面报告备案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到实处。

报告审查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中《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专篇中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严格复核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出具书面意见,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对达不到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