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水县农村供水水源地巡查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
经研究,现将《沁水县农村供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沁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巡查制度
为加强沁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质水量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切实保障沁水县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沁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巡查制度。
一、巡查目的
通过开展定期巡查工作,及时掌握水源地生态环境情况,规范水源地生态管理,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实现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进一步落实饮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巡查范围
以河流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以小泉小水、机井为水源的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m的区域。
三、巡查内容
重点巡查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无《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水体的活动;
4.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4.建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5.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化工原料、 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2.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3.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4.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
四、巡查频次
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查,监督各行政村要指定专职监管人员对水源地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巡查记录与报告
1.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沿水源地周边及关键区域近距离查看,需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判断、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等,记录要求准确、详细、完整,每次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2.轻微问题:现场制止或清理(如垃圾堆放、水面有漂浮物;取水口有藻类、杂草等)。
3.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及时上报公安、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查处。
4.应急处置:针对出现水污染事件,立即启动村级供水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