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26/2024-001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20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沁退役军人字〔2024〕19号

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新修订的《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沁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28日


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更好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县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晋退役军人发〔2019〕51号)、《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晋退役军人办发〔2023〕19号)和《晋城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我县实际,着力为退役军人办实事好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帮扶援助。

三、帮扶援助对象

退役军人。即依法退出现役且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军官、士兵。

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即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即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

(四)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内容和标准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老烈子”,以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六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生活援助。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伤病残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视情给予500元、1000元、3000元的帮扶援助;

医疗援助。退役军人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等普惠性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视情给予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0%的帮扶援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突发事件援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援助;

特殊奖励援助。因抢救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等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病残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且生活较为困难的,视情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援助;

临时应急援助。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常上访的退役军人,因生活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给予食宿、路费、应急药品等帮扶援助的,视情给予必要帮扶援助;

其他援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给予500元、1000元、3000元的帮扶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因赌博、吸毒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导致生活、医疗困难的;

(五)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绝有关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五、帮扶援助方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采取资金援助、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三)社会化服务援助。主要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帮扶援助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七、帮扶援助提供材料

(一)申请生活援助,需提供:1、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书;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3、退役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户籍地村、社区(单位)出具退役军人生活困难证明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5、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等;6、村级公示照片。

(二)申请医疗援助的,需提供:1、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书;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3、退役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户籍地村、社区(单位)出具退役军人生活困难证明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5、近一年来医院诊断、诊治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以本人提出申请日计算);6村级公示照片。

(三)申请突发事件援助的,需提供:1、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书;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3、退役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材料,如照片、户籍地村、社区(单位)出具退役军人生活困难证明材料;5、村级公示照片。

(四)申请特殊奖励援助的需提供:1、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书;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3、退役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或证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媒体报道、群众反映或自已掌握的情况,可先行给予特殊奖励援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5、村级公示照片。

(五)申请临时应急援助的,帮扶对象和工作人员均应在临时应急帮扶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四)坚持依法援助。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帮扶援助资金。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沁退役军人字〔2021〕51号)和《关于<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沁退役军人函〔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二.临时应急帮扶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


附件一

沁水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 领取定期补助“三属”

□ 领取定期补助“老烈子”

□ 现役军人家属

□ 其他

申请人救助类型

(请勾选)

( )生活援助

( )医疗援助

( )突发事件援助

( )特殊奖励援助

( )临时应急援助

( )其他援助

工作单位

(或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申请人

自述

情况说明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情况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

服务站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由负责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二

临时应急帮扶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受助项目(食宿、车票等)

受助资金

受助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