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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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 2024-12-04 发布机构: 县文化和旅游局

机构名称

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人

常沁芳

办公电话

0356-7022254

传真号码

0356-7022254

办公地址

沁水县龙港镇新建西街

64号

邮政编码

04820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5:30)


县文化和旅游局法定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简称广电)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文博、广电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县文化、旅游、文博、广电事业及产业发展,拟订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旅游、文博、广电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相关工作。

(三)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旅游、文博、广电业务工作。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文博活动和项目实施。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设施建设和基层相关设施建设。

(四)依法对文化、旅游、文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案件联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监测经济运行。负责行业统计及统计信息发布。

(五)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博、广电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文博、广电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指导、管理、协调全县文化、广电领域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九)指导、管理、协调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管理指导文博外事工作。开展广电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负责全县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监督检查。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文博相关的审核、推荐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承担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播出进行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

(十五)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电、文博融合发展。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

(十八)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