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建立“首接规范、首交精准、首办负责”工作责任制,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督办到位。
1.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登记、甄别、引导、告知,切实做到“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①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②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对重点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可以要求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原则上省级及以下信访部门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2.有权处理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登记、甄别。
①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受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进行依法办理。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②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15日之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已经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