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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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五个法治化”详解之三办理法治化

发布日期: 2024-12-20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

(一)建议意见类有权处理机关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二)检举控告类1.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①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信访举报部门。②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监督检查部门或相关部门。③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予以转送。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2.属于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三)申诉求决类依法调解和解要贯穿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化解全过程,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1.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2.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定行政程序解决,导入相应程序;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3.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民商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体育纠纷,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协议等导入相应仲裁程序申请仲裁。

4.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等行政履职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或答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履行或答复不满意的提出再审裁判。

5.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由批准或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等受理,作出复议、复查或复审等处理决定。不服决定的,应向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等申请复核、复查或提出申诉、再申诉等,作出最终决定。

6.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诉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经依法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