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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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重点解读(三)

发布日期: 2025-05-19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一、《信访工作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三大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一,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二,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第三,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二、什么是越级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应超过两级机关、单位,即“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乡镇一级政府机关,“上一级机关、单位”是县政府机关。因此,直接到县政府机关以上的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反映宅基地问题都属于越级走访。

三、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个不予受理”: 1、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来源: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