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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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重点解读(四)

发布日期: 2025-05-29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如何处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类来访事项?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来访事项将区分性质,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法院、检察院或政法机关反映。

(二)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经登记受理或正在办理,如需了解具体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向该机关、单位或者辖区信访部门反映提出,无需重复到上级机关、单位走访。

(三)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四)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答复,但信访人超出复查(复核)期间,未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了解是否已经收到书面处理意见,若未收到,则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索要处理意见,并以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确属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引导其向复查复核办公室反映。

(五)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二、涉法涉诉问题能否通过信访解决?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诉访分离,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有没有办理期限?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纳入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来源: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