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参保登记
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于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是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将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02.参保缴费
采用居民本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免缴费参保。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 | ||
人员类别 |
个人缴费(元) |
财政补贴(元) |
城镇居民 |
400 |
700 |
错过缴费期补缴 |
1100 |
0 |
03.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 | ||||
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乙类自付 |
年度支付限额 |
一类收费 |
80元/次 |
45% |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 |
300元 |
二类收费 |
不设起付线 |
55% | ||
三类收费 |
60% |
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
04.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次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乙类自付 |
年度支付限额 |
一类收费 |
1000元 |
60% |
同普通门诊 |
7万元 |
二类收费 |
省、市级500元 |
省、市级70% | ||
三类收费 |
100元 |
85% | ||
住院分娩 |
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 |
甲类药品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乙类药品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05.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
支付比例 |
75% |
年度支付限额 |
40万元 |
起付条件 |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