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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7-17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本制度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龙港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由县住建部门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市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县城建投资计划,分年度改造。

第七条住建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八条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条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查。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拆迁完成后,土地需出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县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征迁部门、财政部门、镇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计划,并依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安置用房,由住建部门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棚户区项目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住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核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县纪检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县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征迁部门等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