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动态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参加山西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接受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经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同时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并在项目报建表中予以注明、项目组成员实名办理相关代理业务,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招标项目异议和投诉等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等需要公示公开的信息,应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
第九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觉参加行业或用工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2)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建设类职称、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国家相关招投标资格考试的的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
第三章 市场行为记录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由县住建局及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是县住建局及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记录。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附表1、附表2)总分分别为100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采用扣分制,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等记录要素。
第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记录结果在《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山西省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相应情形予以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30分(含)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代理的项目列入差别化管理重点稽查项目。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超过40分(含)的,其机构代理的项目列入差别化管理重点稽查项目、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机构提出警告、记录不良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扣分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或理由,并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县住建局及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扣分记录应明确理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书面提出申诉意见,市住建局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