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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0-04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安全韧性城市的重要特征和内在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人居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及关于印发《晋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海绵办字〔2022〕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水生态恢复、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改善、水资源涵养的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径流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山水交融、水城互动”的海绵沁水,全面提高我县的排水防涝和防灾减灾能力。

(一)近期目标(2022年)。编制县城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持续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河(湖)水系整治等工程,到2022年底,城市建成区3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中期目标(2022年—2025年)。按照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及系统化实施方案要求,统筹推进全新老城镇海绵城市建设,持续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远期目标(2026年—2030年)。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及系统化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到2030年,县城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足沁水县梅杏县三河”为主的生态网络格局,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构建理想的山水城空间格局,加强城市开发建设选址与防洪排涝的统筹,提升自然蓄水排水能力。保护流域区域现有雨洪调蓄空间,扩展县城建成区外的自然调蓄空间。

(二)坚持规划引领、系统统筹。海绵城市规划是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层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涉水顶层设计,是保护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的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建立“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逐步构建健康循环的水系统。增强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使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

(三坚持因地制宜,全域推进。在各类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完善城市河道、水库、泵站等防涝设施,改造和建设地下管网(管廊、管沟)、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城市排涝沟渠等,做好排水管道、内河与水利承泄河道、湖泊、洼地之间的水位水量衔接,充分发挥河湖等天然海绵体的蓄滞作用,推进城市排水管道、涝水外排能力和应急排涝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应对洪涝灾害的能力。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充分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优先解决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

(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财政承受能力、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相关项目纳入新增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清单。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及收缴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地方标准

1.1制定标准规范。加快编制符合我实际情况的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及技术导则,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性要求和关键性内容,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地方技术标准体系。住建局牵头编制《沁水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技术导则》、《沁水县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沁水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导则》、《沁水县综合管廊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沁水县中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县园林局牵头编制沁水县海绵城市建设植物选型导则》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县园林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1.2加大科研投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体系建设、进行勘探设计行业课题研究;住建局牵头研究海绵城市勘探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管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研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相关课题;水务局开展煤矿采空区海绵城市建设课题;其他单位可围绕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专项研究。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等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规划管控

2.1编制沁水县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住建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结合土地利用、黑臭水体整治、绿地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加强与其他规划的协调与融合。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沁水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

2.2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专门章节进行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各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治理、地下管网管线、河流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时充分考虑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关系,将降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水分区当中。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沁水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批复后,按相关要求时限完成

(三)审批管理

3.1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应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纳入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相关环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长期坚持

3.2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行政审批重要环节。发改委和行政审批局严格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相一致,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制度机制,严格海绵城市审批管理。

责任单位:发改委、行政审批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长期坚持

(四)建设管理

4.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加强建设行业监管,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行业监管机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长期坚持

(五)竣工验收

5.1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竣工验收范围。住建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沁水县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运行规程》,将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纳入联合竣工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有海绵城市建设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城市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长期坚持

5.2全面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监管。住建局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长期坚持

(六)运行维护

6.1按照《沁水县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要求,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专业维护。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机制制定,长期坚持

6.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晋城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要求,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维护主管部门、社会投资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机制制定,长期坚持

(七)重点项目

7.1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库。结合我建设发展时序,建立海绵城市重点项目库,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计划,分批次有序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住建局牵头,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完成

7.2加快老城区改造工作力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本行政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老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建设过程中要最大限度保护自然排水沟渠,保持地表自然排水系统,降低不透水区域的面积比例,积极推广屋顶绿化,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合理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合理布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集雨型绿地、雨水收蓄和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沁水县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不再单独成立海绵城市领导机构。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长期坚持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及筹措力度,优先考虑绿地、公园、广场、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污水系统建设等公共领域的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奖补资金,有效引入社会资本,切实加快改造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长期坚持

(三)建立宣传考核机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工作进度、加强考核评价,对工作推进慢、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责令整改。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