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沁水铁路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 2020-11-16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沁水铁路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沁水县2020年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安排,沁水铁路家属院已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函》(沁政函[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建设项目概况

沁水铁路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定名“沁铁佳苑”)位于沁水县中心城区,毗邻沁水站,地处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柳庄社区。地块西邻康建路、南邻福德路、北邻站前路、东邻龙鑫巷。

本项目地块总用地面积31254平方米(46.88亩),规划容积率2.9,建筑密度20%,建筑高度60米。共新建7栋住宅楼,地上18/19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123366.5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574.93平方米(住宅86895.38平方米,商业3679.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791.65平方米(住宅地下10563.62平方米,地下车库22228.03平方米)。

本项目回迁安置住房(F05-08A地块)用地面积9608平方米(14.412亩),除建设满足回迁安置用房外,配套建设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及室外工程等。回迁安置地块建筑面积38944.47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27863.2平方米(住宅27198.48平方米,商业664.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081.27平方米(住宅地下3007.26平方米,地下车库8074.01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本项目的征收主体是沁水县住建局,住建局委托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办公室全权负责征收全部事宜。

三、征收范围

沁水县龙港镇柳庄社区铁路家属院楼房及其附属、公建:

1.沁水铁路家属楼5栋180户,建筑面积9010平方米;

2.铁路家属院自行车棚及物业用房2栋330平方米;

3.中国铁路太原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生产办公房屋19栋7221平方米。

四、实施时间

1.实施时间: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

2.《方案》公布时间: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3.征收时间:按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4.从房屋征收部门下发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生产办公用房及物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按照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平方米单价执行。

2.被征收房屋建造年代以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门记录的时间为准。

3.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取货币补偿款。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三个月内征收人未能支付的,逾期时间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营业性商业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按照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平方米单价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

1、已购买产权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按征一户换一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面积按照1:1.15(原面积×1.15=回迁安置面积)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未购买现住房产权的,实行先买断现住房产权,后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对被征收人未购产权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按照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购买产权后,与原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再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办法与已购买产权的被征收人相同。

3、征收商用房屋(按当地国土部门和城建部门的批准手续确认,两部门手续必须齐全)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产权调换面积按照1:1.0原则进行安置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标注的为准;未标明用途及面积的,以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门的产权档案记录为准。

5、房屋产权证及住房证明以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以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证为准。住房证遗失的住户,由户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与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台账相符的,确认住房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三、2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6、按照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的原则,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后,不足70平方米的面积差按照建房成本价购买(建房成本价暂定为4000元/平方米)。

计算公式:购房价=(70-征收面积×1.15)×(40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值+朝向调节值)

7、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其他户型进行安置,超出70平方米的面积差按市场优惠价购买(市场优惠价暂定为5000元/平方米)。

计算公式:购房价=(70-征收面积×1.15)×(40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值+朝向调节值)+(建筑面积-70)×(50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值+朝向调节值)。

8、征收安置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并腾空房屋,征收单位验收完毕后确定搬迁顺序号,此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

9、上述计算公式中楼层、朝向调节值直接套用本项目商品房销售楼层、朝向调节值。

本项目回迁安置房的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分别按国家标准和本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10元/平方米×原征收面积(平方米)×2进行结算费用。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2次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临时安置补偿按8元/平方米×原征收面积(平方米)×36月(暂定)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七、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暂定为3年。

八、安置房屋的位置、户型、朝向

回迁安置房屋位于本项目F05-08A地块,根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及回迁安置需求,拟建3栋回迁安置住宅楼。设计总户数为252户,其中1号楼拟建层数19层,设计户数144户,7号楼、8号楼拟建层数18层,设计户数108户。户型设计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及三室两厅一厨两卫,共六种户型,均为南北朝向。

九、奖励

凡被征收人在征收开始时间30日内完成搬迁并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征收开始时间30日后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其他

1.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4.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一、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十二、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住建局和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办公室共同解释。

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