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监督检查隐患通知书
编号: [ ] 第 号
被检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检查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办法》、《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我局派员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口燃气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口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口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口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口未对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维修(安全检查);
口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口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
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口未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报告;
口瓶装液化气未实名制销售,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口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对无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信息不一致、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燃气;
口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囯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口燃气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口未建立燃气巡查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其它隐患和违法行为:
要求你单位 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届满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 口停止供气 口停止施工 口停止违法行为 口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燃气管理部门一份(白) 乡镇政府一份(粉)被检查单位一份(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