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沁水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安全隐患动态排查保障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1-09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全面实施,现制定我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安全动态排查保障工作方案。

一、排查改造范围

全县范围内以农村农户为基本单元,目前属于无房户和仍居住在危险房屋(或窑洞)中的困难家庭和其它一般农户,其中要把危险土窑洞排查改造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二、程序和步骤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安全隐患动态排查保障工作,采取全面排查重点鉴定、分类梳理汇总、统筹合理解决、动态监测保障的步骤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全面排查重点鉴定: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农户住房(有人居住)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由各乡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结果为C级和D级的危房列入监测改造范围。

(二)分类梳理汇总:对排查鉴定仍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中农户和无房户,按照六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一般农户危房改造、另有住房三类进行分类汇总登记。

1.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居住在经鉴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6类重点对象和经济状况相对困难的一般农户(以下简称为“一般农户”)

一是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上三类重点对象由乡镇依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最新数据进行核定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是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户,以上三类重点对象由乡镇依据“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最新数据进行核定后,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是由各乡镇认定的一般农户,具体是指家庭成员主要从事农业,家庭收入相对偏低,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农户。

对于曾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危房改造支持范围。

2.唯一住房的认定:农户在本村只有一套住房(已鉴定为C级、D级危房)或无房(借房居住),无法满足安全居住基本条件,每年居住频次不少于6次,居住总时长不少于3个月的农户住房

3.另有住房的认定:农户在本村(或院内)另外有能满足安全居住基本条件的房屋。

农户住房情况(唯一住房和另有住房)和一般农户的认定,由乡镇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经支、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并出具相关印证资料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三)统筹合理解决:

1.“六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验收。

2.“一般农户”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由各乡镇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和施工验收等工作。

3.对于另有安全住房的由乡镇督促农户立即搬入安全住房,并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处置和有效监管。

4、对于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危房,各乡镇要积极组织村委登记造册,并实行“一房一牌”挂牌管理,同时,对隐患严重并影响公共安全的D级危房,应当立即拆除(一时无法拆除的,乡镇要同房屋所有人签订安全责任和承诺保证书,并对危房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牌),C级危房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

(四)动态监测保障。各乡镇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住房安全隐患动态监测和改造保障常态化机制的通知》(沁政办函﹝2021﹞1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村住房的动态监测保障工作,按照乡镇每月排查一次,村委半月排查一次,特殊气候随时监测的标准,时刻动态掌握农村住房安全情况,确保“户有住房、房无危险、人能安居”。对于动态监测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本文上述四种分类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并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三、相关标准要求

改造方式乡村农户是动态监测和改造保障的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有修缮价值的应修缮加固,没有修缮价值的应重建。乡村集体可以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以及组织施工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同住房困难农户协商约定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置换。

面积标准农村D级危造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不高于25平方米,做到既保障住房安全,又不因建房造成大幅举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修缮加固的C级和D级危房按照原住房面积实施。

建设标准

1.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安全住房要求。

2.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农房使用绿色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其它要求:全县范围内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全部实施改造前住房危险性鉴定和改造后住房安全性认定。农户入住后,原则上应拆除原有危房,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提升乡村整体风貌。

新建农房要严格执行“四办法一标准”和《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由培训合格工匠成立的专业农房建设合作社承揽,工匠个人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房设计、监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满足农房设计、监理需求的专业机构,对农房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支持。

四、任务完成时限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安全隐患动态排查保障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鉴定并分解到户,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9月底前全部竣工,10月底前完成验收,12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发放。各乡镇要于6月15日前上报2022年任务申报表(见附件1、2、3),并于每周五上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4、5)

五、补助标准

1.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六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的:新建住房每户最高补助2.5万元,修缮加固住房每户最高补助1.4万元。

2.符合“一般农户”政策实施危房改造的:新建住房每户最高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住房每户最高补助0.8万元。

3.“另有安全住房”的农户和“村内长期闲置危房”,不予补助,由乡镇负责督促按要求完成处置。

对于实际改造费用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标准进行补助;对于实际改造费用不达补助标准的,由乡镇核定实际改造费用并按核定标准进行补助。

已列入地质灾害和采煤深陷区移民搬迁范围的农户住房按照移民搬迁相关政策解决,不再列入危房改造保障范围;山西省农村房屋建筑“四办法一标准”规定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及以下)以外的其他房屋不予补助。

、强化工作监管

加强房屋施工管理。各乡镇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农房建设“四办法一标准”,新建农房要严格宅基地和规划审批,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指导建筑工匠成立专业农房建设合作社承担农房建设任务,确保农房质量安全。

对于“六类重点对象”和居住在土窑洞中的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无组织施工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乡村要与改造农户签订委托协议,由集体帮助农户修缮改造(新建)安全住房,确保困难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

)做好质量安全监督。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

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六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住建局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乡镇组织鉴定(认定)人员、农户、村级组织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凡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积极组织整改,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一般农户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各乡镇制定具体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档案和资料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危房改造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771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资料费、照相费等任何费用。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县住建局财政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筹措,及时下拨资金,确保补助资金拨付到户。

健全档案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按照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归集整理,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激发农民群众参与筹措资金、投工投劳、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和交流,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