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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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18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当前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督、严处理,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

——坚持多措并举,系统治理。

——坚持常态长效,常抓不懈。

三、主要目标

单位要立即动员部署建筑垃圾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突出问题;2025年进入常态化整治阶段,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到2027年底,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全过程系统化专项整治

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2024年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并重新报备。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排查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住建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和联系方式。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未携带行驶证、营运证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住建领域城市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罚。

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一方面,全面摸排消纳场情况,掌握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另一方面,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2.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要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辖区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

、综合施策提升治理水平

加强设施建设管理

开展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确保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企业。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抓紧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力争2027年底建成投产,有效缓解建筑垃圾处理的能力。

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1月

1.立即部署实施。2.明确责任主体3.全面排查整治。4.完善终端布局。5.加强治理力度。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2月-4月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抓好落实。

(二)积极宣传,规范引领。

(三)联合执法,强化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