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6/2024-000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沁水县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7日 |
沁水县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
充电设施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存在的安全隐患,满足居民安全充电需求,根据《晋城市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方案》(晋市建房〔2024〕111号)、《沁水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形成“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居民区充电网络,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工作
各部门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全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具体实施工作计划,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起到业务指导与协调的作用。根据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2024年底前实现1:5的配建比,力争在2025年达到1:2的配建比,实现充电设施全县城镇居住区100%全覆盖。
三、确定运营单位
全县智能充电设施运营商必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备案后纳入市级建立的运营商企业库,并从中确定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的运营商。运营商负责智能充电设施的投入建设以及后的续养护工作,同时对智能充电设施产品质量进行购买保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火灾事故的按规定理赔。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消防、城管执法队等有关部门组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普查,摸清底数,建立辖区既有住宅小区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的明细汇总表,制定可行性工作方案。
(二)确定运营商
从市级建立的运营商企业库中确定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的运营商,支付方法应当便捷、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三)做好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全面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就“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的位置、品牌、营运商、日常充电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四)项目报备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上报所在地的县住建和消防部门进行审批。
(五)安全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运营商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的安全施工,竣工前要落实好临时停车、充电等相关措施。
(六)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参照此流程再次验收)
1.按程序完成安装(改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级消防、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竣工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要求逐项对照评定、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并确定综合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应由检查验收人员、验收对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经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检查验收材料分别由验收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存档,并报县级消防和住建部门备案。
3.对综合评定为合格的项目,要不断抓好完善和提升工作;对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跟踪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验收,经复查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4.县级消安办要发挥好统筹、协调、监督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牵头、认真履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严肃检查验收过程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措施,统筹部署推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定期开展调度会分析研判,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的危害和消防安全知识,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导检查。在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问题突出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附件2: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停车充电场所投入使用安
全检查验收记录表(试行)
附件1: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1.土建要求
(1)本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
(2)本县既有住宅非机动车库按不低于实际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数量的50%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即充电插座)。
(3)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
(4)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
(5)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mm。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800mm4.1.6 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应考虑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大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
2.电气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为三级负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应从本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明敷或桥架内敷设。
(2)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一个充电装置。其负荷按120W考虑,功率因数取1.0,需用系数取1.0。充电车位数量按条文3.1.1和3.1.2规定选取。
(3)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应三相进线。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个充电装置。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地面配电箱应安装浪涌保护器。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制式。所有敞开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IP65。
(4)每个充电装置应具备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并能在充电6小时后自动断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5)充电装置距地高度 1.3米
3.消防要求
(1)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2)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08-94-2007的有关规定。
(3)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4)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5)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区监控室或者有人值守的门卫室。
4.管理要求
(1)运营单位应对充电设施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如:划线、指示牌等),并配备充电设施相关管理人员。
(2)运营人员定时对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
(3)物业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库(棚)或者指定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指定区域应当与住宅房屋之间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运营单位应根据业主大会关于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关决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管理工作。
附件2: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停车充电场所投入使用安全检查验收记录表
乡镇(街道)名称(盖章): 检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场所名称 |
场所地址 |
||||
场所类型 |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 | ||||
检查验 |
单项内 |
子项内容 |
重要程度 |
单项验收 | |
一般规 |
□1.选址 |
A |
□合格 | ||
□2.新建工程质量 |
A |
□合格 | |||
□3.防火间距 |
A |
□合格 | |||
□4.防火安全距离或防火分隔 |
A |
□合格 | |||
□5.充电装置间距 |
A |
□合格 | |||
□6.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设置 |
B |
□合格 | |||
□7.建筑、装修材料 |
A |
□合格 | |||
电气要 |
□1.电气负荷 |
A |
□合格 | ||
□2.线路敷设 |
A |
□合格 | |||
□3.充电回路 |
A |
□合格 | |||
□4.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漏电 |
A |
□合格 | |||
□5.接地 |
A |
□合格 | |||
□6.插座 |
A |
□合格 | |||
□7.电气设备防护 |
A |
□合格 | |||
□8.充电装置距地高度 |
B |
□合格 | |||
□9.保险公司承保 |
A |
□合格 | |||
□10.安全用电监测 |
B |
□合格 | |||
消防 要求 |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A |
□合格 | ||
□2.灭火器配置 |
A |
□合格 | |||
□3.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
B |
□合格 | |||
□4.火灾探测器 |
A |
□合格 | |||
□5.可视监控系统 |
A |
□合格 | |||
其他要 |
B |
□合格 | |||
综合评价 |
□合格□不合格 | ||||
整改项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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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检查验收人员签名: 验收对象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