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市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9、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职能。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