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机构;
2.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动态;
3.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重大建设领域信息;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沁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专区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0356-3181111
联系邮箱:qsxspjbgs@163.com
办公地址: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502室
邮政编码:048200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登记,也可以在沁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专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左下方下载《登记表》填写登记。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沁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专区下载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登记表》,登记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沁水县行政审批局联系邮箱。
3.口头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登记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目录清单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