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胡底乡

胡底乡人民政府关于扶贫资产固化及移交资产的后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4-30 发布机构: 胡底乡

 

胡政发〔2021〕17

胡底乡人民政府

关于扶贫资产固化及移交资产的

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搞好产权登记。各村每年末将脱贫攻坚项目产权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如发现有瞒报、漏报、错报、不报,造成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建立资产台账。对扶贫资产固化及各有关部门移交到村的资产要分别登记入册,设立资产台账、收益台账,年末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所有合同必须报乡经管站备案。

四、完善日常管理。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检査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性。使用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经管站同意后方能实施,杜绝使用方违法私搭乱建和擅自转让行为。

五、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级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控,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规责任追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经管站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3.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

4.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的;

5.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底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