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嘉峰镇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37/2023-0005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峰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嘉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峰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嘉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峰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嘉峰镇


嘉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峰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镇在遭受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嘉峰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嘉峰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嘉峰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性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镇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嘉峰镇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第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第九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十条 镇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二、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应急机构

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坤(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丁李强(副镇长)

副  组  长:赵建国(人大主席)

王俊峰(党委副书记)

梁  波(纪委书记)

杨  田(组织委员)

张铁梅(宣传委员)

田  浩(人武部部长)

张  雷(副镇长)

于春艳(副镇长)

李卫明(四级调研员)

魏淑芳(正科级干部)

樊国亮(主任科员)

翟江育(主任科员)

郭鹏斌(副主任科员)

常二强(科级干部)

李健强(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张吉利(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卫立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韩学文(嘉峰派出所所长)

王建云(镇自然资源中心所所长)

成     员: 杨  焱(党政办主任)

燕曙勃(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王卫胜(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李海龙(林业员)

张志军(行政执法一队队长)

张海军(嘉峰交警中队队长)

茹志鹏(嘉峰供电所所长)

郑  强(嘉峰环境监测中队队长)

李廷水(嘉峰卫生院院长)

杨震宏 (镇中心学校校长)

贾娜娜(嘉峰中学校长)

霍雅琳(嘉峰幼儿园园长)

各村支部书记,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

领导组各成员按分工实行包片包村包分管行业包所在行政区域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嘉峰镇自然资源中心所,办公室主任王建云(兼)负责日常工作,电话:7069473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质灾害救灾和突发性公共事件抢险工作;

2、组织调动全镇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3、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救灾。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民兵和武警部队。

4、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3、协调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工作组职责:

1、调查监测组

由自然资源部门组成,对发灾点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变化情况。

2、灾情评估组

由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工程抢险组

由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民兵预备役组成,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气象预报组

主要由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5、灾民安置组

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的抢修,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医药部门组成,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7、治安保障组

由公安、民兵预备役组成,协助灾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成员单位职责:

武装部职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自然资源中心所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区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派出所职责: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交警队职责: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卫生院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供电所职责: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民政办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的安置工作。

镇中心学校职责: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城建办职责:负责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水利气象部门职责: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数据信息,

应急办职责:负责灾区企业的生产安全,并指导、监督灾区迅速恢复生产;负责尾矿库、尾矿坝、尾沙池、地下矿井等安全检查、监督,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听从指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由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决定启动预案事宜。

3、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4、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三、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具体职责逐项落实,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抢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专业的抢险队伍,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第十七条 镇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预算,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临灾应急

第十八条 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纽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根据险情,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布启动临灾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1、调查险情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城建、水利、气象、电力等部门根据灾害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 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灾害危险区事宣;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相关村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灾害应急

1、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相关村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有关地质灾害速报规定,及时向镇地质灾害抢险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按规定上报县地质宓害抢险救灾办公室。

2、镇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挥部接到启动灾害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决定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4、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主要任务:

(一)根据总指挥的命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协调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紧急抢险组

由公安、民兵预备役、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1)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2)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宓、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调查监测组

由自然资源、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

(2)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3、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医疗部门组成。

(1)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2)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组   

由公安、民兵预备役组成。主要任务: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财政、民政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实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由供电、城建、水利、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1)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回馈通讯畅通;

(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保障正常运行、供应和安全;

(3)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工农业生产;

(4)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

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灾害发生地村委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调查组(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执勤人员;严防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到达之前,灾害发生地村委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临灾应急期,灾害发生地村委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灾害发生地村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五、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各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预案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六、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地质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抽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嘉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