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龙港镇发布《龙港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一、适用范围:
(一)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二)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村民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二、规划管控: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三、规划选址: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四、申请及审查验收: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并公式,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许可。
(二)审查内容:
1.审查要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2.新批宅基地和建房: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申请审批合并办理。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后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3.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扩建和翻建: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4.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五、监督管理:
(一)公式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二)公式内容: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