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龙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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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镇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8-19 发布机构: 龙港镇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1

龙港镇

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

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

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

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

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2

龙港镇

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

域内农产品

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

量安全条例》(2024年1月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

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

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

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等法律、

法规

3

龙港镇

人民政府

对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

店和小摊点

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现场

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

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

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

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

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

(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

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

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

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

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

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

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山西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小摊点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4

龙港镇

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内

煤、铁、焦

炭等重点货

运源头单位

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

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

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

头治超工作。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

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

办法》

5

龙港镇

人民政府

对消防安全

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

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

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

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

修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

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

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

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山西省消防

条例》《山西省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