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检查 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1 |
龙港镇 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 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 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 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 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 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 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
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
2 |
龙港镇 人民政府 |
对本行政区 域内农产品 生产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1月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 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 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 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等法律、 法规 |
3 |
龙港镇 人民政府 |
对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 店和小摊点 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现场 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 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 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 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 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 (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 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 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 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 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 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 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品安全法》《山西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小摊点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
4 |
龙港镇 人民政府 |
对本辖区内 煤、铁、焦 炭等重点货 运源头单位 的监督管理 |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 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 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 头治超工作。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 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 办法》 |
5 |
龙港镇 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 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 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 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 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 修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 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 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 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
条例》《山西省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