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村镇城镇燃气使用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站所、各企业:
现将《郑村镇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村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郑村镇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工作,消除燃气用户用气环节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用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沁水县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沁燃安专[2022]2号)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用户使用环节安全隐患,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用气安全;加大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燃气用户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提升安全用气水平。
二、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
三、整治范围
全镇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重点是租赁房屋、老旧建筑居民用户,餐饮经营、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非居民用户,瓶装燃气用户。
四、整治内容
对燃气用户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无遗漏入户排查,彻底消除用气安全隐患。
居民用户:是否使用合法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燃气管道、表具、燃气器具是否有泄漏情况,使用的燃气器具、连接软管、气瓶和减压阀是否合格,连接软管是否老化开裂、穿墙和暗埋、是否使用专用管卡固定,是否存在表后预留阀门未使用的情况,燃气管道、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是否存在锈蚀等隐患,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暗埋燃气管道、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情况,“三条强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是否被违规占压、是否穿越密闭空间,用气场所是否符合《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燃气管道、调压柜、阀门、仪表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按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气种是否相符、是否按期检验或过期失效,强制通风设备和照明设施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等情况。
整治重点:“三必须”
(一)我镇辖区范围内销售、使用的燃气器具和用气设备必须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二)餐饮经营、学校、医院、商场、农贸市场等非居民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定期检验,确保正常使用。
(三)2022年7月底前,所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必须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四严禁”
(一)严禁使用燃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他明火。
(二)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三)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和报废的气瓶。
(四)严禁餐饮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室内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燃气加热和放置液化气瓶。
五、责任落实
(一)各村、各站所、各企业。组织村、单位、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排查辖区非法经营、储存燃气窝点,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检查,督促辖区内用户落实安全用气规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向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宣传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常识,国有新闻传媒单位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的公益性宣传。
(二)镇安监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负责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嘉峰市场监管所。负责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四)郑村派出所。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五)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供气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频次认真做好入户安检,加强用气安全宣传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对照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和有关规范标准,全面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和用气环节隐患排查整治。
(七)燃气用户。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法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选用合格的燃气器具、软管、气瓶、减压阀、燃气报警装置等产品,主动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对自查和有关单位排查发现的隐患积极进行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10日前)。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广泛宣传动员,周密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0月31日)。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本企业管理范围开展全覆盖入户检查,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 12月31日)。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不断完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清醒认识抓好当前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治任务,组织村、站所、企业全面开展整治,同时结合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一并推进实施。
(二)强化隐患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书面下达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建立用户隐患排查台账,强化回访回查,做到逐项消号,确保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四严禁”的燃气用户,检查人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停止用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停止向其供气,待隐患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供气;对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或盗用燃气的,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宣传动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短信、宣传屏(栏)等公共媒体,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到所有村、站所、企业、居民小区、燃气用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开设燃气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用气知识进社区、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燃气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气能力。要强化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借助典型燃气事故案例,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各站所、各企业要在2022年1月16日前,将本辖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并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5月16日、8月16日、11月16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2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专班办公室。
联 系 人:任家兵
联系电话:13546629582
附件: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要求
附件
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要求
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气许可证的供气企业和站点提供的燃气,并与供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应使用适配所用气源、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气器具,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维修。
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私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六、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或使用两种火源,存放燃气气瓶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七、燃气使用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应为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应按规定设置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配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要求。
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
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宜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通风量换气次数必须满足燃烧所需空气量。
八、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过期报废的气瓶和“黑户瓶”。
2.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3.每次购买瓶装燃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
4.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
5.液化石油气存瓶数超过50千克瓶2个或15千克瓶7个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容积小于1m³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容积大于1m³时,气瓶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5.3的规定。
6.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8.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9.气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不得接“三通”,不得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九、使用瓶装液化二甲醚,还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