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标准 |
1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
每月一次 |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
2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每月一次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3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月一次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4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每月一次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能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
5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每月一次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不得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6 |
郑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每月一次 |
工贸企业必须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