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郑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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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郑村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细则》《郑村镇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郑村镇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关于印发《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细则》《郑村镇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郑村镇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郑村镇

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细则》《郑村镇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郑村镇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支部村委、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郑村镇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郑村镇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郑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沁水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沁农三资办发〔20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置郑村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郑村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不再保留“郑村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牌子。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行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专职代理各村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根据运行情况可扩展至村办企业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

第三条  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遵循“村级自愿、三权(资产、资金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审核把关、代理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账薄票据、统一审核把关、统一记账核算、统一会计报表、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合同、土地流转、财务审核、审计等各项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土地承包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2、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的涉农、惠农和农民负担的政策执行和落实。3、依法开展村级离任和任期的财务审计。4、严格审核村级收入、支出。5、积极宣传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政策。6、落实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7、村级会计业务培训和人员管理。8、做好农村的“三资”管理工作。9、认真做好财务公开和监督检查工作。10、认真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11、行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负责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发包交易,村级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招投标等业务。

第六条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职责:专职代理各村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根据运行情况可扩展至村办企业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规范记账流程,培训报账员及企业会计,提高会计电算化率,配合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软件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务软件要有专人负责操作,除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机。

第八条  电脑操作员要有高度责任心,经常保持微机室卫生清洁,爱护保养好微机系统。

第九条  财务软件操作人员对有关资料要注意保密,不得将打印的文件资料和微机储存内容随意泄漏。

第十条财务软件操作员要严格遵守微机操作规程,不得将携带病毒的软件输入微机,发现病毒及时请示报告,及时清除。

(一) 搞好各种财务数据的正确输入、汇总、核对、打印,最大限度地发挥软件功能。

(二)做好数据保密、备份,对公开的数据内容请示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输出。

(三)做好村务公开前各村公开内容的打印输出。

第四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报账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组长由村党支部分管纪检工作的委员担任,其它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党员或退休老干部中推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望较高、并具有一定财会知识的人担任。

(二)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和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报账员职责:

(一)协调村级财务报账工作,办理各类资金结算业务。

(二)登记各村财务手工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村级有价证券、收款票据、支票、原始凭证等财务收支票据。

(四)办理报账工作,每月报账据实、及时,不得坐收坐支。

(五)做好本村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五章  村级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全镇各行政村及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委托代理范围,结算资金包括本村的全部收入和各类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包括各村的上级拨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承包上交款项以及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的收入与使用。

第十四条  村级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专项拨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原则。支出实行先收后支、先批后用,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并严格落实“村级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村取消备用金,取消现金支票的使用。

第七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集体向村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款,需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村集体领用统一收款收据,需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并由服务中心经办人和村领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全面启用财政监制的电子收款收据,专用收据由经管中心专人管理,收款收据随用随开。

第十九条  村干部差旅费报销统一使用“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及村民农副产品必须提供发票,个人代开发票必须提供完整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一条  支付村民零工工资时必须使用“沁水县村级零工使用派遣单”。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入、支出必须使用“沁水县郑村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审核)单”,按规定审批签字后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要对票据加强审查、审核。坚决禁止少开多收、虚开发票。

第八章“四议两公开”、 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级重大活动及重大收支事项必需执行《“四议两公开一审核”民主决策制度》以下简程(“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四议两公开”制度:1、村基层组织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是“村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2、村股份集体经济合作社的“三议两公开”制度是“理事会提议、支部委员会商议、成员代表会决议”。3、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按规定需报告重大事项的,须在前“两议”完成后,向镇党委提出请示,经批准后再行通过“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成员代表会决议”。

第九章  重大事项申报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村一次性购置或者处理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万元的,要由各村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理的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价格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包村干部、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包片领导、分管农经领导签注意见后,提交镇党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凭批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发包及投资:项目发包及投资严格落实(沁产权监发[2021]1号)文件、(沁农三资办发[2022]3号)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村集体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设备采购、中介服务、村级民生、公益项目等投资活动,须经镇党委批准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经重大事项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经营性收入多和投资工程项目多的村可适当放宽,其中:湘峪村、半峪村、夏荷村、侯村村、赵庄村可放宽至30万元;肖庄村、兴德村、常店村、后河村可放宽至20万元。

第十章  村级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财务开支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凡开支的项目首先取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印章→村委负责人签注准支→报账员整理单据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审核)单”→由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委主任、支部书记依次审核签字→由报账员到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资料完整性→由报账员到镇经管中心审查资料合规性→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凡一次性5000元以下的支出,必须由经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由分管农经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入账。5000元及以上支出项目,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附相关会议记录、公示照片;需报批重大事项审批的项目应附党委审批文件。

第二十九条各村根据村情适时召开理财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对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参会人员要在审核通过的会议记录上签字。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每半年要详细审核村级民主理财会议记录。 

第十一章  财务报账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聘责任心强,熟悉财务,热心为民办事的同志担任报账员。

第三十一条  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存入银行账户,报账员以银行进账单报账,无银行进账单的一律不予以办理报账手续。如有收取村民的现金收入要及时交入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及时报账入账,超过三个月,要追究报账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支出报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情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进行民主理财后,由报账员按规定要求报账。不召集或不参加民主理财会议,致使票据不能按期报账的村主要负责人或理财组长要视情节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报账凭证及附件:报账单、原始凭证、报账附件(合同复印件、结算清单明细表)、照片(购买设备、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照片、会议记录复印件,根据实际报账程序组织附件。

第十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收支,搞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严控不合理支出,实现增收节支,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1、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及入股等取得收入;3、本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4、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5、其他收入,包括上级奖补、存款利息和罚没收入等。

二)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1、经营性支出,指本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所耗费的支出及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等。2、管理费用,指本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干部薪酬等。3、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支出。

三)年度可分配收益。包括: 1、年度收益;2、年初末分配收益。

四)年度收益分配。在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合理制定各经济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由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编制预算草案。

二) 编制预算要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原则。草案要详细说明预算指标的具体情况、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实现预算指标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三)预算编制完毕后,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议两公开”程序审核把关通过,并报镇党委审批。

四)审核通过的预算要向村民公开公示,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镇党委审批通过的预算中涉及的事项可直接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实施。

六)每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村民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自己的分工职责合理的编制财务预算表,并认真审核执行。

三)各村民委员会及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季度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预算内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预算外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合理追加预算。

五)预算的执行情况要纳入村级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奖惩制度,与工资奖金挂钩。

第三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预算要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公开要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二)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理财监督的作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对重大问题,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报告。

三)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每季度要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结存情况,如发现临界预算及超支出情况,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提示,并中止支出业务办理。

第十三章 支出、管理费用及限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村级支出要先审批后支出,支出必须执行各级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村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村主干薪酬由镇党委对各村年度考核后凭工资通知单发放。两委成员及村级管理人员工资如有主管部门考核的执行部门考核薪酬标准,没有部门考核的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标准。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薪酬及村级报账员薪酬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对理事长薪酬及合作社会计进行考核发放。

(三)理事会成员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各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会管理人员通过“三议两公开”程序后发放。

(四)村办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由各村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五)在村挂职及驻村人员,财政供养的不得在村内重复领取薪酬,职务及务工补助金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一条  村级报刊费征订:严格实行“限额制”,限额内的费用优先用于党报党刊及科技资料的征订。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人情报”“关系报”,不允许强行摊派、不允许强行征订。

第四十二条  级招待费:村民委员会取消村级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沁农三资办发(2022)1号》文件规定严格按标准控制商务接待费用的支出,每年商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集体经济收入的5%。遇有特殊情况超标准开支的商务接待费用必需经“三议两公开”程序,并请示镇政府主要领导后持商务接待费用审批单报支。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商务接待费用是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因重点工程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商贸活动、招商引资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开支的商务接待费用,包括餐饮、物品、烟酒、水果、茶叶、矿泉水等。商务接待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具体要做到“五不准”: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商务接待费用;不准报支歌厅舞厅、洗浴桑拿、足疗保健、健身娱乐、茶馆茶楼等休闲娱乐费用支出;不准用于赠送礼金、购物券或代金券;不准用虚假票据报支商务接待费;不准报支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超权限、超限额的商务接待费用。

第四十五条  租车费用:租车费用只限大型活动、抢险救灾、集体外出学习参观及会议等公务性活动,租车费用报支需租车合同、发票、注明出车事由、时间、地点、用车人等具体情况。开会、出差、办事的严格按《村级日常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通信费:村级取消干部通信费用。村级不允许为干部公费配备移动设备。

第四十七条村级公务活动费用管理:

(一)村级外出考察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一审核”制度,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考察,不得借考察学习名义进行变相旅游。

(二)村级日常会议(三委会议)不得安排用餐或支付相关补贴,村级重大会议如换届选举、村民(成员)代表会、村民大会、春节、七一文艺等确需用餐、误工补贴、购买服装、道具等支出的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村级管理人员履行村级本职管理工作中不得收取各类管理、补助、介绍等费用。

(四)村级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报销时需附有上级部门的培训通知,据实报销费用。村级管理人员个人参与的学历进修的所有费用不能公费结算。

第四十八条  成员分红及福利发放:

(一)各行政村取消全员福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收益分红。

(二)特定节日,允许给特定人群发放福利(慰问),福利(慰问)形式分货币与实物两种,具体标准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制定相应标准。

第四十九条村级捐助赞助:村集体不允许以捐助、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单位及个人捐款。

第五十条  村级借款、贷款:村集体不允许向外单位及个人提供借款。村级向村办企业提供借款需经“四议两公开一审核”程序。村集体向外单位、银行、个人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走重大事项审批程序。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村级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不得举债贷款,不得长期贷款。有贷款的村要及时控制集体支出,制定还款计划。村级贷款没有偿还的村不得进行大额开支及工程建设。

第十四章 村级差旅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差旅费:

(一)差旅费是指村级工作、管理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各村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村级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制定村级差旅费参考标准。

第五十二条城市间出行交通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村级管理人员外出1、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标准是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乘坐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标准是三等舱。3、飞机:标准是经济舱。4、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村级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村主要领导外出乘飞机的须经包片领导审批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村级驻村大学生村官、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为村级发展产生的差旅费用可以在服务村级报销。

第五十三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照《沁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沁财行字〔2021〕23号)参照执行(见附表)。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村级管理人员出差交通费分为县内和县外。

县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合作社理事长、村办企业负责人、村级报账员、村办企业会计每月不超过500元包干交通费。村级其他管理人员包干交通费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县域外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并参照执行《沁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市内交通补贴。

第五十四条  旅费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一人多职的严格落实服务单位报销制,不得向村办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三)县内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开会、学习文件复印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付款证明清单等凭证。集体出行参会、学习集中代付的提供集中代付证明可以结算给集中代付人。

第五十五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五十六条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章  村级零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村内零工,是指村级常管理中一些零星劳务。主要包括:村级环境整治、防火、防汛、防疫、村级日常管理服务、集体设施设备维护用工,以及有关临时用工等。零工结算范围只适用人员用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 村级零工出工人员自带的清理卫生、维修村内集体设施、小型设备时用的三轮车、挖机等运输工具使用费不得使用零工派遣单。

第五十九条 村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不得使用零工派遣单。

第六十条 村内已签订了劳务合同的结算事项不得使用零工派遣单。

第六十一条 内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享受固定补助待遇人员的工资、发放的村民福利不得变相使用零工派遣单。

第六十二条 村级“三委成员”不允许结算零工工资。

第六十三条 村级零工,要专人管理,专人发放零工派遣单。

第六十四条 村级零工结算程序。必须使用零工派遣单,谁派工谁签字并对零工的真实性负责,各村每季度进行一次零工结算,不得跨期、跨年度结算零工,零工结算时要按“三资”管理办法中的金额标准、结算程序执行,由报账员进行汇总结算。

第六十五条村级零工结算标准。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本村的零工费用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详细执行标准备,出台管理制度后可以按制度执行,不再履行“一事一议”程序。

第十六章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

第六十六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必须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沁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沁产权监发〔2021〕1号)、《沁水县农村集体“三资”管里暂行办法》(沁农三资办发〔202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沁农三资办发〔2023〕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主体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六十八条  村级资产、资源发包除“沁农三资办发〔2023〕8号”文件规定外全部进入县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按县交易平台流程管理。

第六十九条不按规定执行的收入一律不得入账。

第七十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要实行“台账管理”。严禁村级私自发包集体资产、资源,严禁发包款项账外循环。

第十七章  村级印章管理

第七十一条  根据委托协议,各村财务专用章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七十二条财务专用章用于收款票据和银行结算。

第七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由中心专人管理,非上述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需将工作移交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八章  村级合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凡涉及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签订合同,镇经管中心要根据上级的合同管理按规定严格把关,所有合同都要纳入合同管理到镇经管中心编号备案,并预留一份中心存档。未经镇经管中心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发生财务手续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要经村党组织、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策的事项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十七条签订各种合同要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条款要认真研究,使之可行、可信、合理、合法。

第七十八条合同执行:收入类合同自2022年11月1日起严格执行沁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沁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沁产权监发[2021]1号)文件精神进行产权交易。支出类合同按《沁水县农村小型工程、设备及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沁农三资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执行。资金支付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否则经管中心有权拒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要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注意保管好各村的账本和原始凭证不能丢失。

第八十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或不经中心主任授权不得随意查阅、查看各村的账本和原始凭证。

八十一  所有档案柜钥匙要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转借他人。管理员出差请假期间中中心委托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章  财务公开制度

八十二  财务公开用固定专栏公布,有条件的村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明白卡”和其它有效形式公开。

八十三  财务公开内容:

(一)财务工作计划:包括: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二)各项收入:包括1、发包及上交收入;2、集体统一经营收入;3、土地补偿;4、救济扶贫款;5、上级部门拨款;6、其它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4、商务接待费用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土地补偿费及分配;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支出;9、其它支出。

(四)各项资产:包括: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它资产。

(五)债权债务:包括: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它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包括:1、收益总额;2、村办企业缴纳税金数额;3、村办企业提取公积金数额;4、村办企业提取公益金数额;5、村办企业提取福利费数额;6、投资分利数额;7、其它分配。

(七)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八十四财务公开时间:

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本季度完后次月20日之前。集体财务往来经济业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八十五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讨论研究,村民委员会通过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章  郑村镇村级报账员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农村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八十六农村会计(报账员)实行村党组织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农村的队伍延伸。必须在镇经管中心、农村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八十七条  农村会计(报账员)必须爱岗敬业,服从领导,积极参于村级管理事务,对于有文化,业务精,有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优先录用。年龄超过60岁的不再聘用报账员。

八十八农村会计(报账员)实行村级聘用、组织委派制、机构代理三种方式。1、村党组织提名,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聘用,镇经管中心根据每年考核情况结合实际对农村会计(报账员)进行续聘。2、对于村级政治环境不稳定或村报账员参于拉帮结派的,或村级提名不能胜任报账员能力的,镇经管中心经镇政府批准后委派村级报账员。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机构代理记账的或根据本村实际需要代理机构记账的可以实行机构代理。

八十九各村应保持农村会计(报账员)的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而变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村民委员会报账员各司其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理事长、监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职位。

九十镇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各村党组织,制定农村会计(报账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权重村级占40%,镇经管中心占60%,年终考核作为报账员的薪酬发放标准,要做到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九十一加强对农村会计(报账员)和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十二报账员必须把集体由外单位或村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存入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集体账户。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外单位或村内取得的收支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开发票,套取集体资金。

九十三  报账员严禁截留、挪用或私存村集体资金,超过三个月按贪污处理,经审计或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免去报账员的资格,并追缴违纪资金,情节严重的,送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十四票据严格执行我镇的票据管理规定,严格票据的使用。重要票据,当时用当时开。票据不出经管中心。必需由分管人员审核、记账员同意,账簿、凭证报完账后要放入经管中心的账簿专柜,各自负责各自账簿、凭证安全。报账员必须及时按月报账,当月未报账的,报账员要向经管中心说明情况,连续两个月不报账的要给予警告。对于村级或合作社收入不及时报账,超过三个月,停办该村的经济业务,追究报账员责任。

九十五  报账员负责财务公开档案和村务公开栏的填报工作,如果发现一个季度未填报村务、财务公开栏的,给予警告;如发现连续两个季度不填写公开栏或连续一年不整理村务公开档案的,免去报账员资格。

九十六报账员要认真做好本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并负责保管台账。

九十七条  报账员积极主动配合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开展其他工作。

九十八报账员工资待遇按照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根据中心具体考核结算。

第二十二章  村级日常开支管理制度

九十九各村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的日常开支管理办法,经镇党委批准后,到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备案并执行。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细则(试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适用“废旧从新”原则。

一百零一  本细则由镇人民政府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郑村镇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的管理,保护集体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沁水县“三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沁水县农村小型工程、设备及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沁农三资办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程序简单、公开公平、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村级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全镇必须按本细则要求纳入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公开发包(竞价)选择施工服务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竞价)的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经中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具体为:全镇各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集体资金、上级补助或专项资金等,进行的村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设备采购、中介服务、村级民生、公益项目等投资活动。

第六条投资适用范围包括:投资总额5000元以下(不含)的两委会通过可直接委托实施,投资总额5000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委托实施,投资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线上报名线上竞价。投资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线上竞价和线下评审两种方式。投资总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服务;按照《招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不便在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投资项目可在镇农经中心备案并将有关资料上传交易平台。(备注:投资总额指本项目实际投资(出资额)。)

第七条应急工程、设备及服务:防火、防汛、防疫、上级检查、应急工程及设备购买、春节文艺、唱戏、晚会、村级民生等投资项目,可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经“重大事项”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事项,不需报批重大事项,时限要求较急的事项直接委托实施。

第九条本细则重大事项从《郑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章 招标(竞价)组成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实施单位:村民委员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招标(竞价)地点:村民委员会、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协商可根据本村情况和招投标的实际需要选择任一场所。

第十二条组成机构:村两委、理事会、监委会、监事会、村民代表、成员代表、第三方中介机构、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镇业务分管领导、镇经管部门等组成(第三方中介机构、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镇业务分管领导、镇经管部门按需邀请)。

第十三条职责:(一)实施单位职责: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2、负责项目的预算。3、负责项目的招评标(竞价)公告发布及公示。4、负责组织项目招评标(竞价)会议。5、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结算、运行。

(二)项目监督组职责:1、负责项目前期立项、预算监督。2、负责项目招评标(竞价)程序监督。3、负责项目质量全程跟踪监督。4、负责项目全程“公开公示”监督。

(三)项目具体负责人职责:1、协助村主要领导做好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工作。2、负责项目各个环节协调工作。3、主要负责做好项目从头到尾的名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业务指导,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及报价评审,镇经管站负责全程程序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全程主要责任人:为村级主要负责人、理事长、项目具体负责人。

第四章 招评标(竞价)、投标

十六条 拟招评标(竞价)的项目必须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且符合建设条件,并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方可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评标(竞价)。

第五章 招评标(竞价)程序

十七提出招评标(竞价)申请。招评标(竞价)人向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附“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重大事项”批复报告等招投标交易材料,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招评标(竞价)活动。

十八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报告,设定招评标(竞价)最高价、最低价,填写招评标(竞价)申请表。

十九成立招评标(竞价)组织机构。招评标(竞价)组织机构可由村两委、理事会、村民代表、理事会成员等组成5至7人的评标小组,名单应该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条  制定招评标(竞价)评审规则:根据本村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评审规则,评审规则要详细说明招评标(竞价)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审规则(综合评分、低价、邀标、询价等)、会议组织、公开公示等。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评标(竞价)文件。招评标(竞价)组织机构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招评标(竞价)文件,确定公开竞标时间。

第二十二条  确定招评标(竞价)价格。招评标(竞价)人应在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拟定标底价,并经镇政府审核后确定合理的招评标(竞价)价格。

第二十三条  发布招评标(竞价)公告。由县、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公开招评标(竞价)的项目在晋来办、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发布,镇、村同时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名,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领取招评标(竞价)资料,缴纳不超过工程项目估算价5%至10%的投标保证金(各村按工程情况自行规定投标保证金)。招评标(竞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开标前,由镇、村两级根据招评标(竞价)公告、招评标(竞价)文件及招评标(竞价)价格,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且投标人达到三家及以上的,方可组织公开竞价。进入县“小型工程平台”的,要严格落实平台的管理规定。

二十六开标(竞价)。开标(竞价)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评标(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评标(竞价)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会议由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主持,招评标(竞价)人、投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并进行现场公布。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二十七中标公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招评标(竞价)会议结束后,及时在交易网站发布交易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招评标(竞价)人对中标候选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二十八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签订。若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后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再次按程序组织招投标。

二十九所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项目招评标(竞价)及成交、备案等交易项目,均须将所有资料存档(镇、村各存一份)。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在资金结算时投资5000元以下(不含)的提供两委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记录和发票等,投资5000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提供“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询价单(三家以上)”、“发票”等,投资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村委“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合作社“三议两公开”会议记录)、“重大事项报告单”、“付款申请书”、“施工(供应)量进度表”、“发票”等。应急工程、设备及服务结算时提供村委“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合作社“三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应急工程、设备及服务审批表”、“重大事项报告”、“发票”等。

资金结算以合同约定的中标价格、进度进行结算。项目实施方不得随意变更结算进度、价格。

以上项目结算时均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影相资料、公开公示照片。

第六章  后期监管

第三十一条村级成立2至3人的项目监督组(组长由监委主任、监事长担任)跟踪监督施工过程,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审核把关,并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按工程进度定期拨付资金。无故延误工期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村项目监督组有权叫停该项目,并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目监督组要对工程量的增加和变更做好现场记录。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应经村级“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审批通过;超过合同金额20%以上的必须书面说明增加或变更的原因,经“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审批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增加;超出原工程合同金额的30%时,应另行申报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的监理、党员的代表、村民的代表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再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决算。不遵循工程合同约定事项和验收不合格的,暂不予决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严格履职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镇纪委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提醒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镇纪检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