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41/2024-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郑村镇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给予补助的 指导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给予补助的
指导意见
根据《沁水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沁发〔2018〕21号)有关要求,对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有关事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凡担任过村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并连续任职在十年以上或累计任职十五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可享受补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模范履行村民义务。
3、积极支持配合支部、村委工作,在农村重要工作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二、补助标准指导意见
根据县委、政府《沁水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沁发〔2018〕21号)“要对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离职会计制定生活保障制度,参照村两委主要干部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规定,参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郑村镇党委、政府规定的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相同工作年限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助。
三、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农村会计(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补助:
1、财政供养人员兼职村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离任后领取退休工资的;
2、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并享受退休金的;
3、因在任职期间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被撤职的;
4、因在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被免职的;
5、因故意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6、参与非正常信访活动的;
7、因担任支部、村委其他职务,并享受超出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补助标准的离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
8、离任后支部、村委另外安排职务并享受超出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补助标准待遇的,在任职期间不享受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
四、确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任职起止年度;
2、村两委着专人调查,核实情况并与本人比对确认;
3、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逐人确定补助标准。
五、资金来源
从村级政府转移支付中列支。
六、注意事项
1、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助标准;
2、各村支部、村委要建立台账,对享受补助的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核查,对已去世或应当停发的人员要及时核减,对已达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增加;
3、农村会计(报账员)的离任补助仅限于本人享受。
郑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