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郑村镇

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41/2024-000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郑村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对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给予补助的 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关于对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给予补助的 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郑村镇

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给予补助的

指导意见


根据《沁水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沁发〔2018〕21号)有关要求,对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有关事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凡担任过村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并连续任职在十年以上或累计任职十五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可享受补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模范履行村民义务。

3、积极支持配合支部、村委工作,在农村重要工作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二、补助标准指导意见

根据县委、政府《沁水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沁发〔2018〕21号)“要对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离职会计制定生活保障制度,参照村两委主要干部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规定,参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郑村镇党委、政府规定的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相同工作年限离任“两委”主干生活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助。

三、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农村会计(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补助:

1、财政供养人员兼职村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离任后领取退休工资的;

2、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并享受退休金的;

3、因在任职期间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被撤职的;

4、因在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被免职的;

5、因故意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6、参与非正常信访活动的;

7、因担任支部、村委其他职务,并享受超出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补助标准的离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

8、离任后支部、村委另外安排职务并享受超出离任农村会计(报账员)补助标准待遇的,在任职期间不享受农村会计(报账员)离任补助。

四、确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任职起止年度;

2、村两委着专人调查,核实情况并与本人比对确认;

3、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逐人确定补助标准。

五、资金来源

从村级政府转移支付中列支。

六、注意事项

1、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助标准;

2、各村支部、村委要建立台账,对享受补助的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核查,对已去世或应当停发的人员要及时核减,对已达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增加;

3、农村会计(报账员)的离任补助仅限于本人享受。



郑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