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郑庄镇

郑庄镇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发布日期: 2024-07-09 发布机构: 郑庄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责任体系

第二条 本责任体系适用于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责相关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人员,各企业、各行政村配备的专职和兼职

统计调查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镇纪委监督责任,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直接责任。郑庄镇政府主动接受县纪委县监委的监督检查。

条 镇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制;对单位印发的涉及统计和经济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不得印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组织镇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市、县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监督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统计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组织分管站所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站所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对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承担统计工作的站所及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庄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 各村、企业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 全镇干部职工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十本规定由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