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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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1/2026-000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发〔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28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我县“市县同权”改革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市县同权”改革的通知》(晋市政发〔202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下放方式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市县同权”改革的通知》(晋市政发〔2026〕8号)文件要求,现通过直接下放、委托实施、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等四种方式,将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沉至县级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形态等敏感要素的事项除外)。

    1.直接下放。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层级的事项,根据县级发展需求和现有承接能力,直接下放县级实施。 直接下放的事项,由县级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加盖县级审批公章,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2.委托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由市级实施,但县级有需求且在县级实施更方便经营主体或办事群众的,委托县级实施。委托实施的事项,参照省级事项下放做法,由县级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3.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审查要点明确、审查标准化程度高且不适宜直接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由县级部门行使实质性审核权。县级部门受理并实质性审查后,出具准予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县级部门审批公章转报相应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加盖市级审批公章,不再进行材料审核,实现“见章盖章”,并根据申请人需求邮寄送达审批结果(涉密事项除外)。县级部门履行实质性审核责任,市级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4.服务窗口前移。对于审批难度大、暂时不适合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事项,由县级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形式性审查后,将材料一并报送至相应市级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办理完成后,由市级部门根据申请人需求邮寄送达审批结果(涉密事项除外)。市级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承接事项办理

    各事项承接单位按照《晋城市“市县同权”改革事项清单》,承接我县90项“市县同权”事项。所有“市县同权”事项需执行晋城市统一制定的办理标准,确保事项承接后,办理环节、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只减不增。(2026年9月10日前完成,具体事项见附件1)

    (二)进驻政务大厅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市县同权”综合服务专区,各事项承接单位安排专人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市县同权”事项。(2026年9月25日前完成)

    (三)履行监管职能

    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对14项直接下放事项和31项委托实施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的事项,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结事项后,及时将审批信息办理结果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确保审管衔接到位。由主管部门直接承接事项由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常态化开展)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一线人员各司其职的推进机制,细化举措、倒排工期,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革攻坚任务。要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对承接事项办理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归集、分类整理、规范留存,确保审批档案完整可追溯。

    附件:1.沁水县“市县同权”承接事项分解表

          2.沁水县“市县同权”工作联络表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沁水县“市县同权”承接事项分解表

序号

事项名称

下放方式

主管部门

承办单位

备  注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

饮用水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不包含超出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的供水单位。

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

设立站点审批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许可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

学校体育设施改变

性质和用途批准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

赛事活动许可

直接下放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直接下放

人社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直接下放

人社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9

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直接下放

人社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0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

直接下放

住建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直接下放

气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直接下放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3

食品生产许可

直接下放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4

食品添加剂生产

许可

直接下放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5

中医医疗机构

设置审批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小于300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1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7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

执业注册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8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审核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9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二级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小于300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20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

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1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2

医师执业注册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3

护士执业注册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4

中医医疗机构

执业登记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5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

资格认证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6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

场地设施审批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委托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8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委托实施

教育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9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委托实施

教育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建水库审批

委托实施

水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核发

委托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局

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同步。

32

通航建筑物运行

方案审批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

项目)

委托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省级上收及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不在下放范围。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平市、阳城县按照“扩权强县”政策精神实施相关核准权限,其他县区按需下放。后续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核准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34

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

委托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

发改局


3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委托实施

能源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能源领域。国家、省级上收及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不在下放范围。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平市、阳城县按照“扩权强县”政策精神实施相关核准权限,其他县区按需下放。后续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核准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36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7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8

跨市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9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0

渔业船舶及船用

产品检验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1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

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委托实施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2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

核发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43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许可

委托实施

卫体部门

卫体局

不包含非告知承诺制许可。

4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

气球、系留气球单位

资质认定

委托实施

气象部门

气象局


4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

委托实施

司法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6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新闻出版部门

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下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47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新闻出版部门

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48

教师资格认定

服务窗口前移

教育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9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人社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0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人社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2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5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54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55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5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7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文旅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8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文旅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9

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文旅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水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水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不包含承诺制。

62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新办事项服务窗口前移,其他事项委托实施。

63

出租汽车驾驶员

客运资格证核发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4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新办事项服务窗口前移,其他事项委托实施(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

66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

鉴定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交通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6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登记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交通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68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资料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交通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69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交通局

市级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负责审批。

70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1

第二类精神药品

零售业务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2

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3

医疗用毒性药品

零售企业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4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5

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6

第一类医疗器械

产品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7

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邮寄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9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

变更卫星定位

监控平台备案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交通局


80

船舶登记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2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3

船舶国籍登记

服务窗口前移

交通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核定

服务窗口前移

住建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5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服务窗口前移

卫体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服务窗口前移

工信部门(商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审批

服务窗口前移

工信部门(商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8

可不进行招标方式

服务窗口前移

水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服务窗口前移

水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90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服务窗口前移

自然资源部门

林业局



附件2

沁水县“市县同权”工作联络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

责任股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沁政发〔202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