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6-0004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沁政办发〔2026〕1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0日 |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方案
为指导实施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函〔2026〕183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函〔2026〕206号)及《沁水县乡村建设“六统一 六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沁农组发〔202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2026年度省农业农村厅安排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1314万元,完成托管服务补助面积13.1426万亩以上。结合我县村级托管组织提质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县12个乡(镇)的182个行政村开展农业生产耕、种、防、收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村级托管组织负责撂荒地复垦复种和集体机动地统一经营的试点服务工作。
二、补助要求
(一)补助环节。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围绕粮食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食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符合条件且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类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
(三)补助标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设定的补助标准,我县属于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服务面积补助不超过500亩,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结合我县实际和培育服务组织的需要,补助资金的80%补农户,20%补服务组织,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实施时间。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2026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任务。
三、实施流程
(一)确定试点范围和服务组织。结合全县村级农业生产托管组织提质三年行动计划,2026年度在全县182个行政村开展农业生产耕、种、防、收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本着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选择服务主体,确定的服务组织要在县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支持村级托管组织整合农业机械设备、农机手、农机合作社等资源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规模经营。开展服务组织动态检测工作,确保服务主体规范运行。
(二)按照合同服务。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通过沁水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款、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内容。并在村公示栏内公示本组织的服务内容、地块、面积、价款等相关信息。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监督实施。县农经部门和试点乡(镇)要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检查验收
1.主体自验。试点工作完成后,先由实施主体自行验收,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作业表,经所在村核实签字盖章后,在村公示栏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要对所服务乡(镇)的农业生产托管情况进行汇总。
2.县级验收。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在实施主体自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经部门牵头,联合乡(镇)、村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抽查农户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且每村不少于5户。
(五)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将各村作业表、合同、平台作业数据、试点工作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经县农经部门审核后,拨付服务主体试点工作补助资金。
(六)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完成后,县农经部门要对试点工作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自查,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试点工作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沁水县乡村建设“六统一 六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建立县农经部门牵头抓总、乡(镇)统筹协调、村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全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二)强化实施指导。县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试点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试点任务资格。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表
2.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XXX实施主体实施方案
3.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主体承诺书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5.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作业表
6.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资金补助明细表
7.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验收表
8.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抽验表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6〕1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