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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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1012445090F602/2026-000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10-0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3〕34号)同时废止。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沁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信息通畅,应对及时;风险监测,预防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水县行政区域内或沁水县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县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沁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组共同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卫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县政府外事办、融媒体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沁水监管支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县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措施、总体规划,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县级层面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部门和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或者兼任,副指挥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县指挥部指挥长临时确定。

    2.4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录9.4。

    2.5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下设7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各组的设立及成员单位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录9.5)

    2.6 乡(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乡(镇)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积极科学处置,认真执行县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

    3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控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卫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定期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市场监管、卫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调查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县指挥部报告,由县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

    市场监管、卫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和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向县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经县指挥部同意后,需要向公众警示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地区,督促其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提出科学处置措施,并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2.3 预警解除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核实后,向县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1.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上报的信息;

    (7)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县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5.1.2 报告时限

    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突发事件发生后。

    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县指挥部办公室须在事发后40分钟以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县指挥部办公室须在事发后20分钟以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报告有关情况,50分钟以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

    5.1.3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伤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续报要素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件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终报要素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

    5.1.4 报告途径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卫体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卫体部门报告。

    (4)县卫体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县指挥部办公室对于经研判为一般及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2 信息发布

    收集、汇总事件相关信息后,县指挥部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需要县指挥部发布的,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故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5.3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按照规定,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处置要遵循“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

    (1)第一时间开展人员救治,做好患者情绪安抚工作。

    (2)立即封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及其原料,以便下步采集样品,检测、检验,查找原因。

    (3)收集生物样本,包括但不限于病人、厨房工作人员等。

    (4)保护好现场,立即对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依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涉案企业应依法及时予以召回。

    5.4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

    5.4.1 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2)已经造成一定危害或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应急处置的难易程度和事件的影响范围进行研判,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根据事件进展,实施动态评估,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4)按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其他相关工作。

    5.4.2 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且县指挥部有能力应对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应急处置的难易程度和事件的影响范围进行研判,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核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关注掌握事件现场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2)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3)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县卫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县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与事发企业、乡(镇)政府以及专业救护队迅速衔接,共同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

    (5)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封存事件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对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进行统计、溯源及抽样送检,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以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以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7)加强健康教育和法治宣传,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跟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动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8)追踪涉事相关食品源头,依法控制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针对跨区域蔓延、异地诱发、外部输入类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主动向突发事件源头所在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发起信息协查申请;

    (10)本级辖区发生突发事件,经研判存在跨区域扩散、外溢、波及风险,或已对周边、异地行政区域造成影响的,需在应急响应启动、风险确认后第一时间,向受事件影响的异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主动通报,同步共享应急处置信息,联动做好异地防范应对工作;

    (11)按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其他相关工作。

    5.4.3 I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县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5)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6)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应急处置的难易程度和事件的影响范围进行风险研判,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响应措施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3)协调调动县级应急力量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及时向事态蔓延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统筹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当上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县指挥部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6)按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其他相关工作。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2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的条件,向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事态基本得到控制,伤病员病情基本稳定,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食源性污染导致的最后一例患者之后,未出现同类新发病例;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6.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确定事件的性质,查明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应当查明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监测与预警、食品安全抽样及检验检测、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和当年财力统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物资和装备,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体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定救护方案,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县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

    县指挥部对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一般每三年评估一次,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该修订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

    8.4 本预案数字表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23〕34号)同时废止。

    8.7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9 附录

    9.1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方式

    9.4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5 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职责


附件: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发〔2026〕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