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56553890A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村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2025年4月1日6时、7时、8时、9时、10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分别为186.195毫克/立方米、215.231毫克/立方米、225.304毫克/立方米、234.689毫克/立方米、174.156毫克/立方米;在2025年4月2日5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为228.927毫克/立方米,超过你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执行标准(15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监控中心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该企业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3日对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收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六: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排污许可证,证明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证据七:山西星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运维资格证、委托运营合同,证明该公司与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的运维关系。
证据八:对山西星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山西星泽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在线设备运行正常和数据有效。
证据九: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了企业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证明企业规模。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厂未申请听证,2025年7月26日,你厂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因设备突发故障和监测时段特殊工况,导致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值短暂超标,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且积极进行了抢修。
我局认为: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