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鸿达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HH9958N
地址:沁水县端氏镇秦庄村**沟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养殖粪便外排至养殖场东面的两个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公司规模。
你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