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沁水县华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DDJPJ214
地址:沁水县嘉峰镇**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西面,露天堆放煤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公司规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中“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9月10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物料类型(根据颗粒物大小综合考虑) |
15% |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
10%<X≤15% |
13% |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 |
5%≤X≤10% |
|||||
排放去向 |
10% |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
5%<X≤10% |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2% | ||||
物料储量 |
15% |
200吨以上的 |
10%<X≤15% |
|||
50吨以上不足200吨的 |
5%<X≤10% |
|||||
不足50吨的 |
3%≤X≤5% |
4%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3个月以上 |
1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5%<X≤9% |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两年违反次数 |
10% |
3次以上 |
5%<X≤10% |
|||
2次 |
5% |
|||||
1次 |
3% |
3%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较重(3级) |
10%<X≤15% |
|||||
一般(2级) |
5%<X≤10% |
|||||
轻微(1级) |
1%≤X≤5%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
合计 |
24% | |||
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