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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沁晟煤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8-07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54

当事人名称:沁水沁晟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5407281XH

地址:晋城沁水县中村镇**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外运输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0日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用人单位劳动签订合同备案花名册,证明公司规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百分值(X

1

违法

事实

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20%

应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

15%X≤20%


应围挡、遮盖的

10%X≤15%


应清扫、洒水的

5%X≤10%

8%

排污去向

10%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5%X≤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3%

废气类别

10%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7%X≤10%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业扬尘

3%X≤7%

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3个月以上

1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5%X≤9%


不足1个月

3%X≤5%

4%

两年内违法次数

10%

3次以上

3%X≤10%


2次

5%


1次

3%

3%

2

整改

情况

是停止违法并进行整改

10%

拒不整改

10%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3%X8%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严重(4级)

15%X20%


较重(3级)

10%X15%


一般(2级)

5%X10%


轻微(1级)

1%X5%


4

经济

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央企或上市公司

3%X5%


大型企事业单位

0%X3%


中型企事业单位

0%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3%X0

2%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5%X<-3%


5

地区

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合计

21%

4.2万元